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12-14
【提问】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回答】可以的。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接下来,网校就跟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1.福利费相关定义
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形式不以现金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实物或服务的形式提供。
2.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 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时,这种行为被视为对员工住房的支持,是一种非货币性的福利形式。
这包括但不限于宿舍租赁费、装修费、家具家电购置费、日常维护费以及水电燃气等运营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受益对象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企业需证明所提供的宿舍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且应当有合理的安排原则,比如优先考虑外地员工或特定岗位员工等。需要确保所有涉及集体宿舍的相关合同、发票等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如果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