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27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明确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pdf
打赏
收藏关注
上一篇: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下一篇:两部门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